首页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二条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的B类企业标准的退税按B类企业办理(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同时又是退税分类管理A类企业的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