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条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务操作环节提供便利条件: 出口预计收汇日期按企业出口合同规定的实际天数核定。 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汇局设置专门窗口,优先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办理领单和核销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