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本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