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十一、

十一、 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