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价格承诺协议谈判的有关问题予以协助;
如需以政府名义签订“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的,可向商务部提出方案建议;
协助应诉企业就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国或地区寻求司法救济;
提供律师信息的服务,建立律师信息库;
应定期在《国际商报》和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
其他需要行业组织协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