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其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