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