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