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