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守秘密。 案件结案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会议记录、调查过程等,列入保密范围,未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泄露。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