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送达 第四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送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