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