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