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