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予以纠正;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调查;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