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九条 电子报检人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