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