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