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自动解除。被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