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