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