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