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现场记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现场抽取的样品、摄录的音像材料、实验室检验记录、工作纪录、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