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