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