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