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