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