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