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