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