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