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