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