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