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