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