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