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