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