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三)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