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