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