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