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