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九条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