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