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