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农业部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