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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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